时间:2022-11-02 15:40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36号)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忻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