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大 中 小 来源:审计署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中央及各级审计委员会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文件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需要调整审计项目计划的;
(三)有关单位提出审计需求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五)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六)业务部门提出新增审计项目安排建议或扩大、减少被审计对象的;
(七)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八)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九)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