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污染源监管 > 行政处罚 > 做出的处罚决定
时间:2022-09-23 大 中 小
忻环罚字〔202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忻州神达卓达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73082836B
地址:忻州市原平长梁沟镇北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权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7月13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矿渣)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2、你公司把工业固体废物(矿渣)擅自倾倒于轩岗镇化滩村石门口;3、你公司矿坑水污染处理设施与建设项目未同时投产使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字〔202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环听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8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矿渣)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责任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8万元;对你公司把工业固体废物(矿渣)擅自倾倒于轩岗镇化滩村石门口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对你公司矿坑水污染处理设施与建设项目未同时投产使用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1万元。以上事项合计处罚款80.8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州忻府支行
户名:忻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2年10月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代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