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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2-08637 | |
发文字号:晋政发〔2022〕2号 | 成文时间:2022-01-23 |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的意见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2-01-24 |
时间:2022-01-24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确保煤炭生产适应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需求,确保完成我省煤矿稳产保供任务,稳定煤炭供需平衡,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和我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煤炭市场形势,现就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是履行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大政治责任的重要举措。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我省平稳健康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对于缓解煤炭供需矛盾、动态稳定煤炭价格、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是保障我省煤炭产能可持续性的前提保证。当前,我省部分煤矿面临资源枯竭风险,急需产能接续,煤炭资源需求强劲与后备接续资源短缺矛盾较为突出。充分利用相邻空白资源的接续条件和空间,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有利于保持我省煤矿生产和产能的持续性。
(三)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是促进煤炭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促进资源能源转型,2007年以来,我省对煤炭矿业权配置实行严格管控。历史上形成的采矿权之间以及周边的夹缝资源(包括边角零星资源,下同)开发利用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资源浪费,也为违法越界开采埋下隐患。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依法有序适度配置夹缝资源,可有效提升煤炭资源效能,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面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四)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是增加矿业权出让收益促进财政增收的有益补充。当前,国内煤炭价格高位运行,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将随煤炭市场价格的提高而增加。有序出让煤炭矿业权,既有利于缓解市场供需矛盾、稳定煤炭价格,也有利于保障我省财政收入稳定高效增长,全力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服务保障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认真履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责任,充分发挥产煤大省的使命担当,“十四五”期间,按照“审慎推进、逐步实施,有条件适时接续配置”的总体思路,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
(二)基本原则
1.零星资源优化配置。对夹缝资源、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煤炭资源,不纳入省年度总量计划管控,经省政府同意后,坚持核增产能煤矿优先配置,按需分批积极推进。
2.枯竭矿山就近接替。对资源枯竭煤矿相邻空白区煤炭资源接续,不纳入省年度总量计划管控,经省政府同意后,坚持已设探矿权、核增产能煤矿优先接替,根据枯竭严重程度,逐年有序推进。
3.缺口产能接续配置。经省政府同意后,通过有序推进历史遗留探矿权转采矿权,分步推进基金项目公开出让,坚持严而又严、合理时序、适度推进空白资源公开出让等方式,解决缺口产能接续配置。
三、分类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
(一)夹缝资源、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煤炭资源配置
夹缝资源的认定标准:面积小于5平方公里、最低60万吨/年生产规模、矿井回采率50%、保有储量应小于6千万吨,且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
1.出让条件
(1)夹缝资源出让需符合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煤炭矿业权之间,不具备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
(2)边角零星资源出让需符合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已有煤炭矿业权矿区范围相邻,不具备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
(3)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煤炭资源出让,考虑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因素,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4)参与的受让人未列入国家及省信用异常名录,未被司法查封、抵押,未被立案查处。
2.出让方式
夹缝资源原则上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形不成竞争的,探索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煤炭资源,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的,要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3.出让程序
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局逐级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提出分步分批配置统筹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出让。
4.出让时序
不纳入省年度总量计划管控,按照核增产能煤矿优先的原则,按需分批积极推进。
(二)资源枯竭煤矿相邻煤炭资源接替
1.出让条件
(1)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资源枯竭煤矿(5年以下的优先考虑);
(2)符合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3)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
(4)参与的受让人未列入国家及省信用异常名录,未被司法查封、抵押,未被立案查处。
(5)受让人应符合煤炭资源规模化和现代化开发的条件,符合煤炭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要求,履行了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和土地复垦等规定的法定义务。
(6)该煤矿企业对当地经济具有重要贡献。
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接续紧迫程度,合理确定配置时序,分批投放。优先解决资源开采接续紧迫以及煤炭企业后备资源不足问题。优先解决已取得探矿权和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煤炭企业后备资源不足问题。
2.出让方式
以竞争方式出让,若受让人与相邻采矿权人为同一采矿权人的,以扩界方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3.出让程序
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市、县政府逐级审核,省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提出分步配置统筹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出让。
4.出让时序
不纳入省年度总量计划管控,综合统筹平衡,已设探矿权优先,核增产能煤矿优先,根据枯竭严重程度,逐年有序推进。
(三)缺口产能接续配置
1.历史遗留探矿权转采矿权
(1)实行计划管控。纳入省年度总量计划管控,按照“十四五”期间增加产能5千万吨测算,平均每年增加1千万吨产能,按每年5~6个矿业权的时序进行转采。
(2)明确具备探转采基本条件的探矿权。按照现行有效,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已探明资源量满足新立采矿权需求的矿业权,符合120万吨/年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50年的最低建矿标准。政府地质勘查基金出资的探矿权项目不纳入探转采的因素和条件。
(3)分类时序安排符合探转采新立条件的探矿权。坚持列入资源枯竭型国有煤矿的接续资源探矿权优先、已划定矿区范围的优先、更适合建设大型煤矿的探矿权优先和近期转、中期转、后期转进行时序安排,在实际探转采推进过程中,根据相关具体情况,报省政府确定。
(4)探转采程序。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综合统筹,提出纳入年度总量计划管控的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办理探转采手续。
2.基金项目出让矿业权
(1)实行计划管控。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十四五”期间,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匹配产能,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新立矿业权投放时序、规模,提出向市场投放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2)基金项目出让的基本条件:
①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规定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等因素,合理划分探矿权勘查区块和采矿权矿区范围,作为新立煤炭矿业权的依据。
②新立矿业权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建矿标准为120万吨/年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50年。
③受让人应规模化、现代化开发,集约节约利用煤炭资源,严格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和土地复垦等规定的法定义务。在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中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资源利用智能化矿山建设。
(3)健全完善新立矿业权工作机制。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决定、部门协同的原则,科学配置煤炭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矿业权市场需求,适时竞争性出让矿业权。
(4)基金项目出让程序。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综合统筹,提出纳入年度总量计划管控的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出让。
3.空白资源出让矿业权
按照严而又严的原则,根据煤炭产能缺口接续情况,确有必要时,报省政府同意后,严格按程序有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产保供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任务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切实压实责任,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全力以赴做好煤炭稳产保供各项工作。
(二)突出市场导向
坚持政府指导、市场决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更好发挥政府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积极引导为低电价保供、稳产保供作出贡献的省属国有企业、在晋央企、省外知名大型国企、优质民企参与竞争。
(三)严格依法依规
认真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减排、能耗双控等政策措施,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开展煤炭资源接续配置,确保完成好稳产保供任务。
(四)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有效衔接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要在规划布局、产能指标、项目核准、矿业权出让等方面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