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忻州市人民政府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忻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
2.忻州市人民政府令;
3.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4.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5.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
6.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忻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忻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忻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为内部资料,每月出版一期。电子版获取网址:http://www.aylhkj.com/zwgk/zfgb/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21号 邮政编码:034000
联系电话:0350-3902973
2、忻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忻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政务公开专栏”。(http://zwgk.aylhkj.com/)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改革协调科(信息科)
联系电话(传真):0350-3902973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21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改革协调科(信息科)
邮政编码:034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忻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改革协调科(信息科)提出申请,并采用当面提交或邮寄提交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改革协调科(信息科)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改革协调科(信息科)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改革协调科(信息科)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务改革协调科(信息科)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